依靠市委支持 肥城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执结
导读:
2006年3月31日,当山东省XX矿业集团XX工程公司的郭军家人从法院领到24万元赔偿款后,激动得热泪盈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法院,这下俺们生活有指望了。”
2003年2月12日,被告尹某驾驶原XX市XX货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尹某占道行驶,且驾驶的大货车制动系刹车偏刹,与对向行驶的郭军驾驶摩托车相撞,致使郭军及搭车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经XX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尹某赔偿3万多元,XX市XX货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之后,因原告郭军肌肉萎缩,腿骨折手术后再骨折,二次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由于原告郭军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面部及眼部整容费、残疾赔偿金等40多万元。
案件审结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尹某家境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XX市XX货运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无可分配财产,既使郭军申报债权,也得不到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只能中止执行。
身患二级伤残的郭军感到生活毫无保障,万念俱毁,其母亲表示得不到赔偿将把孩子拉到法院,并四处写信。
XX法院对此十分重视,克服就案办案思想,把司法目的、司法效果放在第一位,力促社会和谐,并将此案向市委等进行了汇报。市委对法院执行工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指示法院“案要依法办好,事要妥善解决”,并帮助法院做有关部门的工作。执行局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想方设法,为郭军筹集了24万元款项,并免除了全部的执行费,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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