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身亡 “两”丈夫索赔
导读:
核心提示:上世纪80年代,女子和这个“丈夫”有了事实婚姻还有了孩子。后来,她又和现在的“丈夫”正式登记结婚有了新家。到底谁能获得赔偿呢?
一女子遇车祸去世,肇事司机还没和死者丈夫谈好赔偿,又牵出一个“丈夫”和两个孩子。原来,上世纪80年代,女子和这个“丈夫”有了事实婚姻还有了孩子。后来,她又和现在的“丈夫”正式登记结婚有了新家。谁才是法律意义上承认的“丈夫”?
突发车祸 死者丈夫出来索赔
去年9月25日,被告肇事司机张鹏开着车,载着罗菊花女士,到九寨沟去耍途中与另一辆车相撞,罗菊花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车主承担次要责任,罗菊花不承担责任。
不幸发生,死者罗菊花的丈夫沈明君从深圳赶回处理后事。沈明君签收了肇事司机张鹏赔偿的21万元,但双方仍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不久,沈明君及女儿与刘菊花的母亲将两辆肇事司机、车主及所属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2万余元。
赔偿未定 出现另一个“丈夫”
金牛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沈明君一案时,承办法官通知罗菊花另外两个儿子参加诉讼。然而没有想到,递上的参加诉讼申请书上却写着3名原告:死者的两个儿子,另一个则是死者的另一名“丈夫”许文武。
今年43岁的许文武在起诉书中称,他与罗菊花两人于1982年11月6日在男方所在的安徽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还生了两个孩子,由于夫妻感情不好,罗菊花返回四川老家居住生活。之后,罗菊花南下深圳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沈明君,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6年,罗菊花为沈明君产下一女。
许文武认为,自己才是罗菊花的合法丈夫。于是,许文武和两个孩子,以罗菊花亲属的名义,一起作为原告参加这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他们87万余元。
谁是合法“丈夫”? 择日再审
昨日法庭上,沈明君及其律师出庭应诉,沈表情凝重,极少言语。许文武并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田律师出庭应诉,坐在原告席上的还有罗的母亲。
庭审中,沈明君代理律师提交了沈与刘的结婚证及户口信息,证明两人是合法夫妻。“我不知道她此前结过婚,有过孩子。”沈明君当庭表示。对于前一段事实婚姻,刘母当庭予以承认,不过她认为,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就离婚了。当承办法官要求出示相关证据时,刘母并没有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已离婚。许文武代理人田律师认可了沈明君提出的身份信息,不过,田律师认为,罗菊花此前曾有过一段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沈明君与罗菊花后来再缔结的婚姻应属无效。田律师表示,他们将向南部县法院申请确认该婚姻无效,同时请求驳回沈明君的诉讼请求。同时,田律师还出示了许文武安徽老家基层组织开具的许文武与罗菊花曾经是事实婚姻的证明材料,但是,沈明君也没有认可。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还涉及其他一些争议问题,金牛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焦点·事实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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