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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邻居受伤 经法律援助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2:03: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荣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袁某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5000元生活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3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在帮助邻居

  核心提示: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荣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袁某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5000元生活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3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在帮助邻居建房过程中意外受伤引发赔偿纠纷,经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近日,张某某获得2.33万元赔偿。

  2009年5月初,荣县河口镇村民张某某被邀请去帮邻居袁某某修建房屋。当年5月18日午饭后,张某某等人靠在墙角休息,袁某某上墙撬电力下杆线支架,因用力过猛把刚砌上去的墙体推倒,导致在墙角休息的2名帮工受伤,其中张某某伤势较重,当场昏迷,经医院检查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某经3次住院手术治疗,才基本康复,但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张某某治疗期间,袁某某除了支付医疗费外,只给付了5000元生活费。张某某多次找到袁某某要求赔偿,袁某某均不予理睬。后经镇村组多级组织调解,双方依然达不成赔偿协议。

  今年6月5日,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荣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该中心受理后,即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罗德军为其代理。罗德军及时走访调查了张某某的邻居、一同帮工的人员,也走访了镇、村、组,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随后,他带张某某到鉴定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张某某为十级伤残

  证据收集后,罗德军代理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3次参与法庭庭审和调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袁某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5000元生活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3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知识延伸:

  帮工受伤谁负赔责?

  自办婚宴邀请邻居帮忙,帮工邱先生在端盘上菜时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八级伤残。10月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邱先生摔倒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7.2万余元,由东家秦先生担责70%即赔偿邱先生经济损失12万余元。

  2007年3月1日,秦先生向所在居委会约定借用社区房屋及厨房设备等,为儿子结婚而操办婚宴,时间为3月17日、18日。邱先生是秦先生的老邻居,秦先生即邀请其为儿子举行的婚宴作帮工。3月16日,秦先生与邱先生等人进入举办婚礼场所,为布置明、后天婚礼作准备,当日,秦先生等人发现现场地砖滑,遂在行走之处用纸板及旧床单铺设以防行走时滑倒。晚上7时左右,东家与帮工一起在吃晚饭时,邱先生从厨房间端菜出来,由于未踩在纸板上行走,加之走得快,遂不慎滑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邱先生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评定八级伤残。2008年2月,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邱先生诉称,由于受伤后找秦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20.4万余元,并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承担自己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邱先生为秦先生的儿子结婚宴请宾客义务帮工端菜,在端菜时不慎滑倒致伤,秦先生作为被帮工人,应对义务帮工人即邱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秦先生对于雨天地滑采取了在地砖上铺设纸板、旧床单的方法以防止来客滑倒;作为帮工人的邱先生也应深知该用意和地滑的状况,由于邱先生在端菜行走时未走在纸板或旧床单上而滑倒致伤,对此邱先生对己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邱先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日后产生后再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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