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导读:
在学校里面,同学之间可能会有一些矛盾,如果没有及时的解决,从开始的拌嘴,就会到后来的吵架,再到最后的打架,然后发生伤害事故,对于这种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处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对于相关的人员怎么处理,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关问题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学校里面因为学校对于学生有监管责任,因此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相关的侵权责任就会相对复杂一点,对于有关事情的判定以及处理也要更加严谨一些。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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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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