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逃逸还可以理赔?
导读: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原告予以提示或说明,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保险公司败诉,一审判决向林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撞人逃逸还能理赔?
朋友借车撞人后逃逸,车主居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30万元,原因就在合同上
开车撞人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依据条款拒绝赔偿。但最近一个类似的交通理赔案子,保险公司却败诉了,并依法赔偿车主30万元。
案例详情:
案子中,肇事者叫林某某,车主是林某。2011年4月,林某某将车辆过户给林某。林某重新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1日。
去年6月28日12时50分许,林某某找林某借车,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黄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去年8月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民事调确认,车主林某要连带赔偿黄某47万元。
林某想到自己是买了保险的,于是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解决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却回复说,“根据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林某不服气,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请求赔偿保险金30万。
林某在庭审中,还举示了一份重要证据,那就是保险单上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签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有免责条款,但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
经过大渡口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上的林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明,证明将免责条款以其他形式,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和提示。
大渡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原告予以提示或说明,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一审判决向林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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