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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纠纷适用的相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2:38: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对于人身自由权纠纷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于宪法,下文为具体的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中...

  核心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对于人身自由权纠纷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于宪法,下文为具体的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9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行他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

  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93)行他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相关法律知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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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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