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合法限制
导读:
针对当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非典疫情蔓延,切断传播途径,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了强制隔离等项措施。隔离措施的实施,对于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有少数公民认为这是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是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甚至有的非典患者逃避隔离。
实际上,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采取严密措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传入传播。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以及与他们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实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居家治理,以此切断非典疫情的传播途径。有的国家对脱离隔离的非典患者甚至采取巨额罚款、拘役等惩罚措施。因此,抗击非典的隔离措施是一项防治传染病的国际通用措施。
当今各国在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人权的同时,大都制定有国家和社会危机时期的相关法律,如《紧急状态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当整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发生战争、叛乱、骚乱、地震、瘟疫等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时,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可发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戒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一系列自由和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宪法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规定所有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当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过程中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法律就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
4月14日,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严堵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的渠道。4月23日,北京市发布了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要求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防止传染病蔓延,政府拥有下列权力和职责: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场所等紧急措施。所有这些措施,并不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是于法有据,是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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