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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2 14:03:12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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