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青年性器官重伤 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山东省莱州市未婚男青年陈某,在为其雇主拉运石料时,不慎被倒料车轧压、造成包括性器官在内的肢体严重残疾。这名青年在向一审法院提出索赔精神赔偿金5万元未获支持后,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记者了解,今年27岁的陈某是受雇于被告孙某的倒料车司机。1999年3月5日,陈某在驾车为孙某拉运石料途中,因维修车辆,被倒料车轧伤,经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管断裂,阴茎勃起检查明显异常,构成六级伤残。
2001年11月,陈某向莱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补偿费5万元。
莱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陈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应予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另外,陈某要求被告给付继续治疗费20万元,也因未实际花费,不能确认具体数额。故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3.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补偿费1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不服,继而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发回重审。据悉,莱州市法院拟于近日开庭,重新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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