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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05:19:57 人浏览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但长期以来,该诉讼的受理范围仅限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但长期以来,该诉讼的受理范围仅限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少数法院开始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大多数法院仍将精神损害赔偿拒之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外,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受案范围是附带民事诉讼自身性质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合并审理,其基础在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所差别,但其性质仍属于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上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我国民法于2001年3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该项制度。从法律统一实施的角度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受案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用刑事责任替代或涵盖民事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是抚慰作用,犯罪分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被害人来说是最好的抚慰,所以也就不需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了。笔者认为,对被害人科以刑罚不能完全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损害就应当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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