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房东锁门 饭店获赔直接损失
导读:
2007年4月2日,卜某与潘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潘某将本市一综合楼第一层房屋租赁给卜某经营饭店,租期为7年,租金从2007年5月1日起收取,第一年按月每平方米15元,第二、第三年每年递增18%,第四年开始按门店所处街道同行业门店综合价格计算。前三年,卜某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至2010年4月30日,双方对第四年的房租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1日下午1点左右,潘某不顾饭店正在营业,将饭店大门锁住,当时店内有人在办生日宴,多名顾客被锁。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过做潘某的工作于下午4点左右将被锁大门打开。由于大门被锁,导致饭店在经营上造成的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卜某将房东潘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租金缴纳问题产生分歧,被告锁住原告饭店大门,妨碍饭店正常营业,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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