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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者摔倒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4:57:21 人浏览

导读:

被告无法证明已尽管理责任入住者摔倒骨折养老院被判赔偿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开办城市养老院解决年老体迈或无法料理自己的老年人入托,于老人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年轻人而言,均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养老院数量的越来越多,因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

被告无法证明已尽管理责任

入住者摔倒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开办城市养老院解决年老体迈或无法料理自己的老年人“入托”,于老人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年轻人而言,均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养老院数量的越来越多,因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对入住老年人的服务质量,是养老院开办者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状告养老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养老院分别赔偿死亡老年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2009年2月中旬,余家五兄妹向某养老院支付4000元押金,将老父亲余老送入该养老院,余老按期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计2300元,共缴纳了10个月,还缴纳了相关电费。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被送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余老和医院“攀上亲戚”,一直在沪上数家医院轮流住院治疗,直至2010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同时引起死亡原因的疾病包括心力衰竭,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病II期,极危期;促进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2010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老父亲入住该养老院缴纳费用,护理等级为一级。而在2009年11月26日,因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设施不规范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后老父亲死亡,但养老院却不理睬。要求判令该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院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与养老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余老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而在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有极危期高血压、心衰等严重疾病,结合余老子女在老人病史介绍上所填写的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综合余家五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凭证并结合死者病历,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律师费和余家五兄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6700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李鸿光)

■法官提醒■

养老院护理员要有专业技能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社会化的养老院、敬老院应运而生,客观上大量的社会化养老院或敬老院,起到了社会养老事业的拾遗补阙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养老院或敬老院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平衡,不是有了地方有了床位就能开办,养老院或敬老院特别需要的是,护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生活护理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这是养老院或敬老院不可或缺的基础。

当然,养老院或敬老院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性质上不同于医院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作为养老院或敬老院还需把好老人的入住体检关,不能充当医院的住院部、“临终关怀”院,否则会有不必要的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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