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处理的机构
导读:
当发生工伤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工伤争议处理的机构有以下三种。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本企业的职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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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其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劳动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定仲裁员组成专门的仲裁庭,负责该案件的仲裁工作。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民事审判庭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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