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两年,新标准认定他是工伤
导读:
广安中院审结一起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施工工人周某某不慎被风镐机顶伤腹部。周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场官司耗时两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高院日前公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终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属于工伤范畴。这是四川省审结的首起工伤认定案件。
算不算工伤?官司打了两年
2008年2月29日,在广安城南某施工工地井下使用风镐机挖孔桩时,周某某不慎被风镐机顶伤腹部,被诊断为回肠穿孔,急性高位完全性肠梗阻。3个月后,周某某向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作为工地的发包方,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某某公司依旧不服,起诉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拿到判决书的公司又提起上诉,理由是周某某与某某公司没
有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证据有误。
省高院:新标准有明确界定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某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刘道平,而刘道平雇请周某某的行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法用工主体应当是某某公司。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周某某跟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省高院日前公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因此可以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害应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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