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退换货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购车款利息
导读:
退换货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购车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若你所买的汽车在质量保修期内,你可以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处理。
理由:车辆购置花费巨大,车辆因质量问题或者三包期内退换货,已经支付的购车款必然产生沉淀,最长可达2-3年之久,少则数月左右。既然消费者要承担合理的车辆使用费,那么汽车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对等的购车款使用利息,这样才公平合理。
建议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自购买车辆之日起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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