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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诉试题点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15:22:52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诉试题点评一、命题趋势今年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趋势总体稳定,基本延续了近年来考点固定、难度适中的风格。除了常规考点外,09年刑诉法还重点考查了大家对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把握。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诉试题点评

  一、命题趋势

  今年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趋势总体稳定,基本延续了近年来考点固定、难度适中的风格。除了常规考点外,09年刑诉法还重点考查了大家对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把握。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考核,不仅在选择题中,在卷四大题中也考核了该解释,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以及涉外程序也各考了一道选择题。刑诉法今年所考的知识点,老师在课上均重点涉及过。总而言之,今年的刑诉题目难度适中,重点突出,命题风格不变,考生在把握了刑事诉讼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掌握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二、考核重点

  今年刑诉法的考点分别是:

  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管辖(军地互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区别)

  辩护(辩护人资格,诉讼代理人)

  证据法(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证人与鉴定人、证据原则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证明责任、证明对象)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立案(立案材料的来源中的控告、举报、报案区别)

  侦查(检查与搜查区别、扣押与搜查、撤销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调解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上诉问题<大题>)

  起诉(审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情形、不起诉)

  审判组织(审级制度、人民陪审员、合议庭)

  一审(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自诉案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数量、效力)

  二审(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开庭、上诉抗诉处理<大题>)

  再审(申诉)

  执行(死刑执行停止,<小题大题都出现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涉外程序

  可见,今年刑诉法的命题规律仍旧平稳,“重者恒重”的特点又一次在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中体现出来。像诉讼参与人、管辖、辩护、强制措施、证据、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等等,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基础知识点,课上老师也反复讲授,一般考生都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在这些基本重点中,今年刑诉法命题更加侧重对证据法、立案、侦查、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审判组织、一审、二审、死刑执行的考查。但是对于传统重点的管辖、强制措施、死刑复核考查较少。

  三、最新变化

  今年刑诉法的命题趋势是总体稳定,略有变化。这些变化的部分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地方。

  首先,刑诉卷四大题的风格改变。卷四刑诉大题一改前几年程序挑错的老题型,而是以问答题的形式出现,这说明了刑诉法在卷四命题上一定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卷四刑诉法大题曾经以三种方式出现过,即程序挑错题、与刑法混编题和今年的问答题。作为考生,应当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无论题型如何变化,只要知识点把握全面了,题型变化不会对答题有什么影响。像今年卷四的刑诉答题,虽然题型较新,但难度不大。

  其次,没有考查司法文书。司法文书作为备受争议的题型在今年司法考试的卷四中终于没有出现。司法文书重在格式,不易考查出考生的真实水平。有学者还指出司法文书题有照顾公检法现职司法干警之嫌。此外,由于司法文书本身的性质和内容所限,很多文书不是太短了就是太长了,不具有可考性。因此,司法文书题退出司考舞台也是一种趋势。

  再次,证据法中突破了以往重点考查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藩篱,开始考察证明理论。证据法学实际上由证据法的基础理论,证据论和证明论三部分组成。对于考生而言,掌握证据和证明即可应付考试。往年证据法真题中对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考查一直是重点,但今年不仅考察了证明责任,还考查了证明对象,这些都是证明理论的东西。可见,在今后证据法的复习中,证据和证明一个都不能少。

  最后,加重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刑诉法的复习一向以法条记忆为主线,但是今年真题明显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比如:直接言词原则,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审级制度,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数量、效力,上诉不加刑原则等等。这也预示着今后刑诉法命题的一个倾向就是逐步加大对诉讼原理的考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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