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导读: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加大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
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司法解释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加严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在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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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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