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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76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0:55: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重大,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苏丹红鸭蛋、“大头娃娃”奶粉、福寿螺、2008年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因此,本法在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食品安全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容易造成监管混乱和“各自为战”的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综合协调以及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008年的问题奶粉事件深刻反映了分段监管体制下的多头监管以及监管标准缺失的问题。在维持分段管理体制的情况下,为保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本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各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使统一组织、协调职能的表现。[page]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监管部门年度监管的重要指导文件。制定全面系统可行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统领年度监管工作,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作为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评估监管绩效时以完成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立的目标为标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更高的效率。各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监管领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管理的目标、重点、中心等,还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本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虽然职责分工、监管领域不同,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监管部门在负责制定、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时,除考虑本部门情况外,还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环节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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