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酒店非法加工熟食制品案
导读:
1、案情介绍
1997年4月18日,长春市卫生监督机构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酒店加工厂在露天条件下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查其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只核准为糕点加工。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该大酒店超出许可范围加工熟食制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经合议并报领导审批后,做出长卫食罚字(97)第04号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接受并按期交纳罚款人民币500元,随后结案。
2、专家分析
本案是一起擅自扩大许可范围加工经营熟肉制品的案例。从案情介绍可知,当地尚未对大量存在的街头食品依法进行管理。卫生部早已颁发了《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也应包括对街头食品卫生许可的内容。在一个地区如果存在着大量无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势必影响对持证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这种情况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就是露天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禁止露天加工食品。这个事实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两条规定:一是未经许可,二是食品加工厂所未经建筑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暂且不论《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是否是用于街头食品商贩,但对于大酒店这样的企业肯定是适用的,后者是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以上违法的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但是本案只选择了第四十条中罚款一个罚种,并且是按无违法所得的下限进行裁量的。显然,这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应当予以取缔(停止未经许可的这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取证时应证明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才能按无违法所得进行裁量。
此外,本案发生在《行政处罚发》生效之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事先告知程序等,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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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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