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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备案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5:30:00 人浏览

导读:

●政策解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违法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政策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

  ●违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审批后,该项目由企业自主申报,如果企业纳税申报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涉嫌偷税的,不但要补税,还会被罚款,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备案资料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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