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侵权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对侵权内容“知情”?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列举其中情况,综合认定运营商是否“知道”侵权。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七因素综合认定运营商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由于海量信息,被侵权人把运营商告到法院后,运营商总以“不知道”侵权内容为由,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拒绝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对侵权内容“知情”,成为了法院判断案件走向的关键——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运营商承担责任过重,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运营商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对此,《规定》列举出7种情况,以此综合考虑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这种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时俱进地作出判断,有利于实现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传播的多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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