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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如何通知网站删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9:43: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来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删帖。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涉及被侵权人的隐私的内容,他人还作出涉嫌侵犯姓名、名誉等人格权益的跟帖评论时候,被侵权人应该怎么通知网站删帖...

  核心内容: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来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删帖。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涉及被侵权人的隐私的内容,他人还作出涉嫌侵犯姓名、名誉等人格权益的跟帖评论时候,被侵权人应该怎么通知网站删帖?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遭遇侵权如何通知网站删帖?

  案例回放:

  2012年7月,在一个网站的贴吧栏目中专门以老张的名字建了一个贴吧,里面发布了大量涉及老张隐私的内容,还把老张的头像修改成遗像的样子并在下面配了大量侮辱诽谤的语言。由于老张是当地一个学校的校长,不少人在该贴吧内跟风起哄,作出不少涉嫌侵犯其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益的跟帖评论。2012年10月,老张口头委托其学生向网站投诉。但这个学生没有按贴吧公示的方式投诉而是通过公用电话的方式投诉,该投诉未被接受。老张起诉要求网站所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未收到通知,老张因无法证明曾委托学生进行过通知而败诉。

  新规分析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种直接向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手段,是自力救济的法定手段和先行方式,如果通知行为实现了及时停止侵权的效果,就可以达到自力救济的目的,免去公力救济的繁琐程序与维权成本。

  然而,实践中像老张这样的被侵权人在行使通知这种自力救济的权利时,往往因为法律上缺乏如何认定通知“有效性”的制度供给,导致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的方式上缺乏法律认可的操作范式,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司法裁判者对被侵权人通知的有效形式和准确程度提出质疑,从而影响到侵权人通过通知方式自力救济的效果及后续主张诉讼权利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给出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一)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二)有效通知的内容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同时,该条款还对不满足前述有效要件的通知产生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取下义务”的法定责任,也就是“不合格”的通知达不到自力救济的法律效果。所以,如果像老张这样行使通知权利的方式,就无法产生法律上有效的通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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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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