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内容
导读:
核心内容: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破产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同时又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3个月后,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于下列几种情况: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②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③在清算组织要求时召开;④在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内容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②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③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④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⑤由清算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⑥讨论并审查债权证明材料、债权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做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⑦根据讨论情况,依照《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⑤、⑥、⑦项内容,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一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券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理解:
(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既有人数方面的要求,又有债权总额方面的限制。这既避免了人数虽然但其代表的债权总量却占少数而产生对大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情况,同时又防止了因大债权人支配债权人会议而不利于保护小债权人利益的局面。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只要求超过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半数即可,而不要求超过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因为出席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权利,如果要求通过决议必须超过有表决权而使决议绝对不会通过的局面,这不利于破产程序或和解整顿程序的进行。这也蕴涵了一个规则,既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放弃表决权不影响会议决议的通过。
(3)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条件要比通过其他决议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直接涉及到减少债权数额的多少或实现债权期限的长短。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则有意味着债权人承担着更大的风险,故而法律对此规定也更为严格。
债权人会议对全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不管债权人是否参加会议或者是否同意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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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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