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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违法 所作决议被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5:34:0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决议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中企ww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无效。原告xx投资公司为被告中企ww集团的股东。原告诉称,被告中企ww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由于某、张某、田某、马某、赵某、傅某和光某七名董事组成,于某任董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决议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中企ww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无效。

  原告xx投资公司为被告中企ww集团的股东。原告诉称,被告中企ww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由于某、张某、田某、马某、赵某、傅某和光某七名董事组成,于某任董事长,田某任总经理,马某任副总经理。2004年3月29日,中企ww集团在没有正常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董事会成员签名,违规作出决议,免去总经理田某、副总经理马某职务。当天,董事会成员于某、傅某出差在外,张某、田某、马某在四楼经理办公室谈话,参加董事会的人数不可能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股东的权益。因此,起诉要求法院裁决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被告中企ww集团辩称,被告经书面通知召集了董事会并形成了决议。开会时有5位董事参加并在决议上签了字,投票时4票赞成,1票弃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董事会决议为有效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企ww集团的董事会决议上有于某、傅某、张某、赵某和光某5人签名,于某和傅某均没有到场参加,于某是事后补签的,傅某是通过传真方式签的,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足二分之一,而且董事会的召开没有会议记录,因此被告中企ww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后,中企ww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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