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什么作用
导读:
有很多时候,我们总是可以听到法院和企业破产两者同时出现,其实一般企业在启动破产程序时都需要法院的公告以及变价等作用。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什么作用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通知公告作用。根据《破产法》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变价和分配作用。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2004男6月19日,原告王四元与被告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将其开发的临街楼2单元2楼西户总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楼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共计96000元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原告将购房款交齐后,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负责给原告提供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手续,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原告方承担。原告王四元于签订合同的当天,将购房款96000元交付给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该公司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可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律分析:原告与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买卖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周口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是产生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周口市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周口市农机公司的清算组织,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什么作用的相关内容。法院是实践法律的一个外部机器,所以企业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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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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