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报告必须事务所出具吗
导读:
办理公司注销时要向法院提高本企业的清算报告,而这份报告也是一定要会计事务所或法院认可的专门机构出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清算报告必须事务所出具吗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
3、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还要办理公章注销;国税地税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清算报告必须事务所出具吗的相关内容。公司的注销就像公司的成立也必须要有法律效力,所以相关的程序也必须按着法律规定履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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