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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06:50:57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那么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呢?针对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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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清算的两种途径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

  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二、民事执行基本能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己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问题。

  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

  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主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

  后者的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而前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矛盾,以保证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

  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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