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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13:03:06 人浏览

导读:

1月21日,深圳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深圳继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之后,在司法公开领域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

  1月21日,深圳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深圳继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之后,在司法公开领域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今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破产信息的公开在我国都是一片空白。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20多年来,深圳中院坚持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路径,开拓进取,积极创新。近日,深圳中院开发建设了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这也是全国首个全面公开破产信息的平台。

  破产案件当事人范围更广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如果能迅速、方便地获取公司破产信息,对利益相关人影响巨大。比如,一家公司破产,但它的债权人并不知情。也因此,债权人没有及时到法院登记、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往往等债权人意识到,分配已经结束了。

  1月21日,深圳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深圳继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之后,在司法公开领域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通过登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可以查询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审理进展情况,并可根据公开的联络方式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岳燕妮介绍,破产案件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在于,当事人范围更广,一个破产企业涉及员工、债权人、股东等,社会影响面更广。有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涉案当事人可能达上万人。信息公开可以令当事人和法官不掌握的相关利益方可以更方便查询、知道进度,有利于市场清理。“很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了,其债权人对相关信息不是很清楚,债权人会议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正好给破产案件当事人一个查询信息的路径,也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岳燕妮介绍。

  从更高层面上看,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重要保障。深圳中院为深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转型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很多先行先试的做法被吸纳进司法解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去年审理全省40%破产案件

  这并非深圳中院首次走在全面前列。深圳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据了解,深圳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商事主体众多。深圳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大量的“僵尸企业”。近年来,深圳中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逐年上升,呈加速增长的态势。2015年,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同比增长104.7%,审理的破产案件总量约占全省的40%。

  就在去年,深圳最早一批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在深圳中院审结。从2015年9月15日立案到2015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上市公司拯救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1106038.29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该案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也为下一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

  随着破产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深圳中院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通过12368电话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载体分别予以公开。

  破产审判深圳经验

  与市场同行探索破产审判新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特区深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积极探索破产法律制度,创新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努力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从1993年成立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至今,深圳在破产审判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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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

  时间上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破产案件日渐增多,迫切需要破产法律制度进行规范。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颁布。也就是在这一年,深圳中院成立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深圳破产审判不仅案件数量多,而且多大案。早在成立之初,破产庭就依法审理了财贸集团公司、金海实业公司、兴川锗饮料公司破产清算等大要案。1999年的广国投破产案件,被称为中国企业破产第一案。2007年的华茂学校清算案,为我国首例民办学校清算案。近年来,先后对南方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等三大证券公司,以及翡翠航空公司、唯冠公司等经营规模大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ST科健、ST中华等6家上市公司和金田实业公司、中浩股份公司、华圣科技投资股份公司等4家退市公司成功进行破产重整。通过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推动资金、技术、人才等经济资源有效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经济效果。

  为适应深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圳坚持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路径,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着力落实破产审判责任。

  在组织体系方面,深圳按照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健全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织架构,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破产庭现设固定的三个合议庭,配备12名法官,7名助理,庭长、副庭长均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第一合议庭、第二合议庭实行独具特色的“双审判长”制,以适应重大案件协调工作需要。深圳中院实行破产申请登记制,宽进严审,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破产立案模式。

  破产庭内合议庭相互回避

  2010年以来,深圳中院先后制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重整案件审理规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定理规程》等9项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审判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深圳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改革。很多做法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纳,在全国法院推广。

  除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案件外,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衍生案件,全部由破产庭审理。破产庭内部实行合议庭相互回避制度,同一企业的破产案件和破产衍生案件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通过破产程序与债务人涉诉程序的配合,解决了传统商事审判模式下破产审判周期长、衍生诉讼与破产审判衔接的问题,也促进了对管理人的监管。

  一直以来,深圳积极探索破产审判新机制。其中,深圳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改革,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撑。针对无产可破案件和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深圳简化听证程序和债权人会议程序,试行最短公告期限和债权申报期限;与执行局指挥中心协调,利用鹰眼查控网,快速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缩短财产调查时限。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要求在六个月内结案。受最高法院委托,深圳还起草了执行转破产司法解释。

  借鉴香港地区和一些国家的经验,深圳还建立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管理人援助资金由管理人报酬提取和财政拨款两部分组成,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每年200万元左右。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这一方面有利于无产可破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有利于培育一支稳定的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

  积极推动破产制度的完善

  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主要设置“破产公告”、“破产案件信息”、“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五个栏目。其中,“破产公告”、“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栏目针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法院内部均予以公开;“破产案件信息”栏目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对公开的内容予以区分。在该平台正式运行后,社会公众将可查询破产案件受理、指定管理人、驳回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情况;除上述信息外,当事人还将可查询债权表确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等情况。

  不同的公开层次有何区别?对当事人公开的破产信息,当事人可凭身份证号和预留手机号码查询,或凭法院提供的密码查询;对社会公开的破产信息不设查询技术限制。对法院内部公开的破产信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会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对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等等,以保证破产案件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深圳中院介绍,深圳将继续坚持创新,积极推进小额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和管理人运行机制改革。据了解,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还是空白领域。深圳法院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为国家在该层面上的立法提供参考,提供依据。深圳中院也将全力配合最高法院,就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进行探索实践。

  专家意见

  破产信息公开成公共信用系统有益补充

  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副会长、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胜锋认为,深圳的破产审判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我们国家许多地方,是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后,才开始审理破产案件的。深圳早在1993年就有了专业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审判庭。一直到现在,全国有专门的破产审判庭的城市也不多。并且,深圳的破产审判一直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中介机构。”许胜锋特别指出,近年,深圳的破产审判在全国率先实施“管理人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案件,指定不同级类的管理人负责破产管理工作,保证了破产审理工作的质量,也有益于管理人队伍的建设。

  对于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的上线,许胜锋觉得十分有意义,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有益补充。“以往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有客户咨询,有没有渠道查到债务人的破产信息。但那时候完全没渠道,工商局也没有备案,目前信用系统也没有债务人破产的相关信息。”

  许胜锋介绍,他曾专门登录深圳中院官网,查询破产信息。他发现,不同的公开等级,将有不同信息公开。当事人未来可以查询到案件受理信息以及相关的裁定、公告等各种重要文件。“以往破产案件比较少,公众对破产案件审判的理解不是很充分,有些人还会质疑破产案件中有暗箱操作的存在。信息公开有利于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及时获取信息,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同时也可以增加当事人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理解,并便于其监督法院的工作。”

  许胜锋同时提醒,破产公开平台目前刚开始运营,对于向公众、案件当事人等公开的信息,尚需做详细的界定。“许多企业破产、重组的信息,涉及很多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未来要研究好如何在信息公开和保障信息安全方面做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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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破产审判经典案例

  广国投破产案

  我国第一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在广国投破产案中,深圳中院首次聘请中外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首创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首创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程序、首创集中委托执行机制。通过广国投破产案,积累了跨境破产的成功经验。

  南方证券公司破产案

  我国规模最大证券公司破产案。该案权利申报2132笔,衍生诉讼330余件,处置破产财产总额160.56亿元,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1.4%。在全国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指出,南方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的依法公正审理,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ST深泰重整案

  首例采用“整体重整+再建型重整”模式实现重整的成功案例。在裁定母公司重整的同时,裁定4家子公司合并重整,创造性地形成集团公司+子公司,即1+4整体重整机制。通过股票换资产,分配折价4.15亿元,5家公司整体清偿率为21.22%。该案是企业集团整体重整的一次成功实践,创造了母子公司合并重整新模式。

  汉唐证券破产案件

  深圳探索关联公司合并清算方式的成功范例。针对深度关联公司,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汉唐证券46家壳公司一并清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汉唐证券关联公司合并清算案,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先例。

  深圳破产审判

  创新大事记

  ●1993年创设小额破产案件简易程序,被纳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1997年创设临时监管组,被2002年最高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采用;

  ●2006年创设中介机构摇珠随机指定办法和证券公司壳公司合并破产规则;

  ●2008年创设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

  ●2010年创设上市重整案整体重整模式;

  ●2011年创设上市公司重整案网络投票表决规则;

  ●2012年创设管理人专业能力测试制度;

  ●2013年创设管理人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

  ●2014年创设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制度。

  (原标题: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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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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