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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批执行中监督权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3:08: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重整计划当中是需要有执行监督的,那么这个监督权是如何进行相应的定义的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计划具体由债务人负责...

  核心内容:在重整计划当中是需要有执行监督的,那么这个监督权是如何进行相应的定义的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计划具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而由管理人监督对其债务人的计划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按照《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应当在监督期内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而管理人于监督期届满时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从条文表述看,立法者所界定的管理人监督权,当属于被动性权利。

  但是,根据该法第78条、第93条看,这些听取报告的被动性监督权并足以满足第78条、第93条所界定的对管理人监督权的预期。因为,第78条规定了债务人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管理人有权发出启动终止重整程序的请求,而这些情况的发生与通过事后地、被动地获取报告后得到判断之间,可能相差较远。比如,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可能并会主动报告。如果不允许最低限度的主动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怎能够知道呢?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也可以人民法院请求,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不能够执行,债务人可能主动报告,因为这属于客观的不能;对于不执行,债务人的报告可能具有选择性,因为他们在当时根本不愿意执行,这属于主观的不能。债务人选择性不报告时,破产管理人难以及时发现有关信息,就难以启动程序转化机制。

  因此,我们认为,在监督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执行活动时,除接受债务人的报告、撰写监督期届满时的监督报告、提出终止重整程序请求外,适当扩展一些职权,让管理人履行一定的主动的、事先的监督职责,是必要的。诸如:调查、重大事项的建议、重大事项的特别提示与否决。

  (一)接收报告

  首先,债务人应当主动向管理人报告。其次,按照第90条,债务人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债务人财务状况。事实上,为了有效监督,可以把报告的范围扩展到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重大交易情况等重大行为上。最后,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债务人提供报告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但是法院在审判中可以根据管理人的请求,裁定要求债务人履行报告提交义务的方式和时间。鉴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意义重大,可以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对于前者,要求债务人在每月月末提交一般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于后者,凡是重大事项发生的,债务人均有义务及时报告。

  (二)主动调查

  除通过获得报告、分析报告以了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情况、债务人财务状况、重整效果外,可以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重整计划内容实际需要,要求管理人主动深入债务人企业调查有关情况。为规范起见,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时,管理人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主动调查方案,并报法院批准后执行。同时,也可以在重整计划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制止违法行为

  与重整计划批准前的违法行为制止监督一样,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生之虞的,管理人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制止。实施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与重整计划批准前的违法行为制止监督相同。

  (四)重大事项的特别提示与否决

  在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的营业活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对此,重整计划会做出具体规定。如果重整计划条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委托管理人对某些重大资产或财务活动进行否决,那么管理人则有职责履行该义务。

  同时,基于专业判断,如果认为需要对债务人的计划执行行为进行提示的,管理人也有职责及时提醒。事实上,作为专业人员,管理人也负有相当程度的谨慎义务,以对债务人的计划执行行为进行及时判断。

  (五) 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当然了,是否构成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判断权完全在法院,管理人不能够替代法院做出判断,只需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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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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