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导读:
历经12年多次修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破茧而出”。新企业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包括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企业法人。鉴于金融机构破产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国务院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我国保险市场上主体数量不断激增,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如何在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后,尽快制定保险公司破产办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清偿顺序是保险公司破产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各破产债权人获得公平的满足,在各债权人间原本并无顺位可言。破产债权于同一顺位,按其债权额依破产程序加入分配为破产法的一般原则,但法律往往规定特定破产债权对破产财产优先于一般债权。就保险公司破产而言,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特殊的清偿顺序。
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破产清偿规则也作出了特殊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英国
最初,英国保险人破产时,保单持有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单持有人和再保险分出人、非保险贸易的债权人等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一样,均在优先债务人(如政府、雇员等)之后受偿。2003年4月,英国保险人破产清偿顺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执行欧盟《保险业重整和清算指令(Directive 2001/17/EC on the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of Insurance Undertakings)》,英国颁布了《2003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The Insurers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Regulations 2003〕》,赋予了保单持有人优先受偿的权利。2004年1月,英国颁布了《2004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The Insurers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Regulations 2004〕》以废除并替代了原先的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同年3月,英国对《2004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作出了修改。
根据《2004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第二十一条及其修正案第二条,英国保险人破产时的清偿顺序大致为:
(1)破产费用
(2)优先债务
优先债务平等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优先债务,则按比例受偿。根据《2004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优先债务是指职业退休计划等的有关供款和雇员的报酬。
(3)保险债务
保险债务平等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保险债务,则按比例受偿。根据《2004年保险人(重整和清算)规则》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债务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英国保险人对保单持有人或任何有直接请求权的第三人所承担的或将要承担的债务,还包括返还任何与保险合同(不论该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有关的已付保险费的债务。
(4)所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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