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公司清算程序 > 公司清算工作程序

公司清算工作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05:52:26 人浏览

导读:

一、公司的解散1、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2、强制解散(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2)法院依据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

  一、 公司的解散

  1、 自愿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 强制解散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2) 法院依据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

  3、 破产

  (1) 债务人申请

  (2) 债权人申请

  二、 清算

  1、 清算期限: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其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组织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3、 清算组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通知与公告

  (1) 清算组在成立后1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3)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 债权、债务与清偿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3) 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股东确认。

  (4) 制定清算方案

  (5)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6)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6、 清算财产的评估与处置

  7、 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三、 注销登记

  1、 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消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完税证明

  (6)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 破产程序

  1、 破产申请的提出

  2、 破产申请的受理

  3、 通知、公告

  4、 债权申报

  5、 破产宣告

  6、 债权人会议

  7、 破产和解

  8、 破产清算

  9、 破产终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