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破产财产控制的目标
导读:
如果重整成功,投资人、债权人将收回其上述投入成本;如果重整失败,对债权人来说,可能使其获得的清偿大大低于。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风险最大,重整计划的实现最终体现为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成为财务控制的基本目标。从实际效果来看,凡是重整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国家,其重整的成功率就较高(如加拿大),反之就较低(如法国)。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与可持续经营企业不同,重整伊始就存在经营和财务安全“积”病。在破产重整中,新进入的股东和债权人是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只有确保财务安全,才能获得资本提供者的信任和支持,使破产重整制度进入良性循环。因此,安全性也是财务控制的目标之一。
在安全性控制的基础上,财务效率性是财务控制的另一个目标。既定重整计划能否得以实现,是获得债权人信任和让步的重要条件,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现金流量管理的突出地位,在有限的破产重整期限里,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满足偿债需求是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条件。
在效率性的基础上,财务效益性构成了财务控制第三个子目标。财务控制要有效地影响决策,保证破产重整中财务决策的相对科学和正确。它涉及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在重整期及未来的正常可持续经营期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把效率解释成选“快”的事情做,那么,效益就是选“对”的事情做。
上述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基本目标与次级目标的关系,可以简要说明如下页图1所示。
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财务领域,许多财务事项如财务控制主体多元化、控制环境法律化、约束条件复杂化、控制内容局限化、控制理念多冲化等,需要进行深刻、全面的研讨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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