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发空头支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导读:
一般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会给对方签发支票,对方只用带着支票到银行取款就可以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企业开空头支票的情况,这种情形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公司签发空头支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1、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
综上所述,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涉及到金融诈骗,有可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不仅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收到支票的一方也应当多加注意。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司签发空头支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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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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