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
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
为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满足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需要,方便客户使用,特别是适应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要求,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提高支付结算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票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陆续启用。
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票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1997年统一设计的,对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入,支付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票证种类和格式已难以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要求,亟需调整。新版票证按照通用性与专用性相结合,简洁直观,并保持票证的相对稳定性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进行调整,由现行的31种票证调整为15种,主要变化内容包括:一是合并部分格式、要素相近的票证。二是调整票证的格式和要素。三是使调整后的支票和汇兑凭证能够符合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四是调整《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部分内容。五是规范网上支付业务使用的结算凭证。为便于跨行相互受理网上支付结算凭证,规定了网上支付结算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
新版票证的使用将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支付手段创新;有利于降低办理结算业务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适应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有效防患支付结算风险;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支付结算业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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