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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04:51:5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许多企业经济往来经常用到本票、汇票及支票等银行票据。但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违法活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许多企业经济往来经常用到本票、汇票及支票等银行票据。但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违法活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

  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

  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

  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

  二、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其中无效的因素包括: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的内容,由此可知,出票的伪造,该票据无效;而背书、保证等伪造签章的行为,不影响在同一张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并不失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要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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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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