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票据出庭作假证 被判包庇罪获刑1年
导读:
伪造票据为朋友作假证,最终被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高新检察院成功追诉一起职务侵占案中的包庇漏犯。
2008年9月18日,某公司业务员李娟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事鲜劲松伪造所供职的公司公章和委托收款证明,将另一公司应支付给自己所在公司的工程款67388元占为己有。事情败露后,李、鲜二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件中,李娟的客户卓世强作为证人出庭称,李娟将这些钱交给了他作为货款,并出示了发票。承办检察官在核查案件相关证据时却发现,卓世强所提供的发票是伪造的。经过调查,卓世强与李娟在业务来往中成为了朋友,为了帮助李娟逃避刑事责任,卓世强出庭作伪证。
最终,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卓世强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李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鲜劲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王某因涉嫌强奸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父宋某通过威逼利诱被害人郭某,要求称与王某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为王某开脱。对此,法院认定宋某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害人郭
出庭作伪证被获刑1年。伪造票据为朋友作假证,最终被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高新检察院成功追诉一起职务侵占案中的包庇漏犯。2008年9月18日,某公司业务员李
因贷款担保证明迟迟未能盖章,宋某竟然求助于假证贩子,结果不仅款没贷成,反而触犯了刑律。9月20日,宋某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