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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01:03:54 人浏览

导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本票背书于丙,则甲不能以原因关系不存在而对抗丙的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例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低于票据面额的价格(不相当对价)转让给丁。这样,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当事人如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依第一种办法;否则,应依第三种办法处理。

  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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