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 > 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

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07:33:54 人浏览

导读:

初次追索权是什么?初次追索权又称最初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最初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对前手所进行的追索。那你知道行使初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吗?又该如何行使初次追索权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吧。

  初次追索权是什么?初次追索权又称最初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最初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对前手所进行的追索。那你知道行使初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吗?又该如何行使初次追索权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行使追索权的步骤

  (1)取得被拒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该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行使追索权有什么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三、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此项规定并未对适用的票据种类进行区分,从适用范围上应当包括三种票据。此项票据时效为持票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问,所谓初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因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而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期间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使首次追索权有什么规定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行使初次追索权的规定呢?作为一种债权,票据权利由两个请求权组成,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这种制度体现乐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