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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4:38:25 人浏览

导读: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时候,有什么事项是需要注意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委托拍卖合...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时候,有什么事项是需要注意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必须全面了解拍卖人是否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资格,即了解拍卖人是否是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此外,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5)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性质

  (1)委托拍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相对于订立合法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凡是合同行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一切民事合同其中包括委托拍卖合同的共同的法律性质。

  (2)委托拍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相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受合同权利不承担合同义务、另一方只承担合同义务不享受合同权利的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息借贷合同三个单务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双务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绝大多数民事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言,双务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3)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相对于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息借贷合同这个古今中外民法中仅有的五个无偿合同而言,有偿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民事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有偿合同而言,有偿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4)委托拍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相对于民事合同当事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标的底为数不多的实践合同而言,诺成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5)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民法中的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民法中的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种合同直接赋予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是民事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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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我国现行(拍卖法))第42条直接规定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名称,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表明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买卖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逐渐被亿万人民群众所认可所接受。鉴于法律已经规定了众多的有名合同,相对而言,有名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6)委托拍卖合同是非计划合同。

  相对于烟草专卖合同等为数不多的计划合同而言,非计划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现阶段我国民事合同绝大多数属于作计划合同而言,非计划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7)委托拍卖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

  相对于非法定的非要式的民事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不少法定要式合同和不少约定要式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这表明,伐国现行(拍卖法》已明确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8)委托拍卖合同是必须遵循有关法定原则的合同。

  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已为许多民事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包括各类民事合同在内的各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已是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民事合同共同的一个法律性质。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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