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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18:27:21 人浏览

导读: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任意拍卖的委托人通常是财产权人,即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进行拍卖,以转让产权,这是一种纯粹的民事行为。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则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他任何人包括产权人不能干预拍卖活动的进行。强制拍卖活动虽然也是一种拍卖性质的商业行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任意拍卖的委托人通常是财产权人,即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进行拍卖,以转让产权,这是一种纯粹的民事行为。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则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他任何人包括产权人不能干预拍卖活动的进行。强制拍卖活动虽然也是一种拍卖性质的商业行为,但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在转让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实行法定拍卖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时的透明度和交易的公正性,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定拍卖的范围很广,强制拍卖就是法定拍卖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破产企业财产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因而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等,也属于法定拍卖。
  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两者有相通之处,但侧重点不同。强制拍卖强调的是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而公物拍卖则强调拍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性质,如果拍卖的标的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则无论是强制拍卖还是任意拍卖,都属于公物拍卖。如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拍卖、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拍卖、国有单位财产的拍卖等等,均属于公物拍卖。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拍卖活动中均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进入现代社会,强制拍卖已经成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运用。各国对强制拍卖的规定,有两点趋向一致:一是强调必经采用拍卖作为执行措施;二是规定了拍卖的原则和程序。如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达员应将查封物公开拍卖之。"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有拍卖适用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动产之强制执行,以查封、拍卖、强制管理之方法行之。"我国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我国1996年7月5日权布的《拍卖法》对拍卖的原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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