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拍卖中承担哪些义务?
导读:
在拍卖关系中,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拍卖人根据出卖人的指示,为出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拍卖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形成行纪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虽然不直接参与拍卖,但因他要享受拍卖收益,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而言,这些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财产权。《拍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将拍卖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及时交付于买主。在履行该项义务时,委托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指使他人直接将出卖物及所有权转移给买主。根据我国民法,委托人在转移财产时,对于拍卖物的从属物品或从属权利应一同转移。
二、支付违约费用。《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是因为,虽然在此情况下拍卖未能如期举行,但一方面,拍卖人为拍卖的举行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拍卖不能如期进行他会由此形成损失;另一方面,委托人撤回拍卖物违背双方的约定,因而他应对违约和对拍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对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负担保责任。《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活动进行之前,委托人应该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如实向拍卖人提示或指明,并出示证明文件,如财产权的证明书(发票等)、拍卖品鉴定证明等。
四、不得参与对拍卖物的竞买。在实际拍卖活动中,有些委托人看到拍卖物价格随着竞买飙升而产生悔意,为了不使拍卖物落入他人之手,他也参与竞买;也有的委托人为了使拍卖物品卖出好价钱,与人串通抬价。这类行为既破坏拍卖秩序,又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法律所禁止。《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五、承担有关费用。应拍卖人的要求,委托人应按合同预付拍卖所需的必要费用,不得以未开始拍卖行为为由拒绝预付费用。对拍卖人因处理拍卖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予支付,并承担从拍卖人支付费用时起的利息。拍卖人为委托人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寄存费、运送费、仓储费、广告费等,也属拍卖所必需,委托人应予以偿还。
六、支付报酬。《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人履行了所委托的拍卖活动,出卖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报酬。报酬额可由出卖人和拍卖人自行约定,除了法定的报酬额或价目表外,当事人的约定一般不受限制。拍卖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能将拍卖标的物卖出,出卖人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如果拍卖不能成交不是拍卖人的过错,则委托人对于已实施部分拍卖活动,仍应向拍卖人支付报酬;如果拍卖不能成交是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出卖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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