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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05:30: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独立的诉讼。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包括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独立的诉讼。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包括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page]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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