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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诉讼送达的修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3:57:1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送达的新增规定有:

  第八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送达的详细规定是:

  第八十三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七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九十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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