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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缘何成为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9:15:25 人浏览

导读:

本报去年11月12日曾详细报道过的四川大竹县城拆迁风波,在历时近一年之后,有了一些新的演化:在穷尽了几乎一切可能的救济渠道之后,无奈之下,六位被拆迁户的代表近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状告达州市中级法院司法不作为;六代表诉大竹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本报去年11月12日曾详细报道过的四川大竹县城拆迁风波,在历时近一年之后,有了一些新的演化:在穷尽了几乎一切可能的救济渠道之后,无奈之下,六位被拆迁户的代表近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状告达州市中级法院“司法不作为”;六代表诉大竹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方一审败诉之后,刚刚进入二审环节。

  从本报此前的报道可知,上述六位被拆迁户代表均为大竹县最繁华的“百年老街”——幸福街的住户。2003年,他们所在的商业老街被县里划入了“北门片区旧城改造”的范围。同年9月,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这个片区的开发权。10月7日,县计委批准了该公司在此地块建设“煌歌商业广场”的商业开发项目,此项目后改名为“煌歌·城市之星”。该片区用地面积191.3145亩,拆迁区共有居民商户1398户。

  2008年9月之前,由于对补偿价格不满,六名原告在未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先后遭到强拆。去年4月24日遭遇强拆的原告之一刘世林说:“开发商给我的房屋安置补偿价格是门市7630元/平方米,住宅1100元/平方米。而目前我的房屋所在地段的门市市场价约30000元/平方米、住宅约2000元/平方米。这就意味着,我一旦接受了开发商的条件,既买不起门面也买不起住房,从此将失去生活来源。”

  时至今日,刘世林等被强拆户依然没有获得合理安置,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他们依然跋涉在漫长的维权路上。

  法院何以成为被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而历经了多重失败的诉讼之后,李祚渤、刘世林、廖克荣等六位被拆迁户代表又于2009年8月26日向达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起诉大竹县政府土地批复行为违法。该院立案庭收到诉状后,经上诉人多次催问,直至10月26日还未做出任何答复。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为此,六位上诉人于10月2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投递诉状,状告达州市中院不作为。在上诉状中,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代理律师王振宇、杨作福告诉记者,六位上诉人如今置法院于被告的位置,实在是因为上告无门、维权无望所致。

  10月30日,达州市中院对六原告起诉大竹县政府的诉状“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姗姗而来。王振宇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此案无疑属于立案范围,达州市中院对此诉状“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法无据。

  《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前的政府信息不该公开?

  在提起多次维权诉讼都未果的情况下,被拆迁户们决定对大竹县政府提起信息公开之诉,试图从这里打开司法救济的缺口。今年4月3日,六原告向达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大竹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诉称,他们在三个月前向被告大竹县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煌歌商业广场”(煌歌·城市之星)的相关政府批文与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但被告一直没有做出正式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明文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达州中院裁定此案由渠县法院审理。经开庭审理,渠县法院于7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渠县法院一审判决六原告败诉的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条例》,因为此《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而‘煌歌·城市之星’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信息早在《条例》实施以前,即2008年5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该《条例》无溯及既往效力”;二是认定“煌歌商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属民事行为,属商业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原告代理律师王振宇、杨作福认为,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发生在该《条例》生效之后,并不是发生在其生效之前,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条例》并没有规定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只能对条例生效之后发生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并没规定对生效之前发生的政府信息不能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能适用《条例》,明显属枉法认定。《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位原告对记者说:“如果拆迁是民事行为,那么政府为什么要组织公检法的力量,出动防暴警察来强制拆迁呢;为何要把不愿意接受拆迁协议的居民抓起来呢?”

  据此,不服一审判决的六原告随后向达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10月28日上午,达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庭审现场,原告和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依然集中在上述几个问题上。原告称:“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我们想知道四川省政府到底批没批‘煌歌·城市之星’项目正在占用开发的这块地?如果拿不出国务院或省政府的批文,就说明此地块的开发使用自始违法。”

  为廓清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可能误解,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他说:《条例》既适用于《条例》生效以后发生的政府信息,也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政府信息。如果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中有政府行为在里面,尤其是有强制拆迁行为,那么政府更应该主动公开、重点公开有关信息。这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一审法院对《条例》“溯及力”的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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