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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案件涉及的14个赔偿项目协议离婚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23:50:58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10年08月16日类别涉及的费用项目一般伤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适当的整容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10年08月16日
  类别
  涉及的费用项目
  一般伤害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适当的整容费
  构成伤残的损害
  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致人死亡的损害
  增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14个赔偿项目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1、医疗费
  保险公司核定原则: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且在医保范围内。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与事故无关:因车祸外伤住院,同时治疗高血压、胃炎等慢性疾病。多发生于60岁以上伤者。
  (2)费用不合理:如小病大养,可门诊治疗的住院治疗只需短期住院的长期住院。
  (3)药品大多不属医保范围,被保险公司核减较多。
  防范方法:
  (1)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伤者详细伤情及治疗情况,争取及早协商成功,尽快结案。
  (2)与主治医师沟通,说明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
  2、后续治疗费
  (1)伤情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骨折未愈合所需的拍片费、提前出院需支付的医药费等.
  (2)二次手术费,如取钢板、钢钉的手术费等,一般要在半年后进行。
  核定标准:合理的费用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伤者因工作较忙或不住在当地,要求伤情未愈的情况下提前出院回家治疗,一次性结算后续医疗费。
  (2)医嘱中二次手术费过高。如骨折取内固定,一般医疗费为每处2000-2500元,医嘱中一般写4000-5000元。如在4000元左右,我司认可,超出较多的需按伤情进行核定。
  3、误工费
  误工费是人伤事故调解中争议较大的项目。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出险之日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
  (1)一般伤害
  误工费=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为:住院治疗期间、在家休养期间。
  减少的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如单位职工,按单位扣发的工资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需提供的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如3个月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收入减少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等。
  无收入损失的:如学生、退休工人、无劳动能力者,由于其不存在实际的收入减少,因此不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赔偿。
  (2)构成伤残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
  (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
  误工费=3人*10天*每天误工费(城镇、农村)
  4、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时间*护工工资
  在家修养期间护理费=伤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护工工资
  (1)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般情况下,按城镇户口44.87元/天;农村户口17.98元/天
  (2)护理期限的确定
  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对出院后一般不予以考虑。
  特例:幼儿骨折后,出院休养期间应由家长监护,否则因其活泼好动,可能引起再次骨折。
  受伤致残的人员,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计算时间应到治疗后恢复生活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外伤前就已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或高龄老人,可能已经失去了部分自理能力,其护理期限原则上以外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止。
  例:洪泽某车碰撞一摩托车,造成对方头部受伤,住院6个月后无苏醒迹象,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经医疗机构鉴定,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并需一定的维系生命所需的医疗费用及医疗用具费(医疗床等)。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20年护理费及适当的辅助器具费共计50余万元。
  5、交通费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超过2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用于受害人住院医疗期间加强营养或配合医疗的伙食的补助费用。该项费用仅限于住院的受害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8元/天
  以下为构成伤残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年赔付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系数
  (1)年赔付标准的确定
  根据受害人身份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
  目前标准为:城镇居民16378元/年;农村居民4792元/年
  (2)赔偿年限的确定
  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年限均为20年,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残疾系数的确定
  按伤残等级1-10级,对应的残疾系数分别为1至0.1;也就是说,如果是一级残,比如植物人状态,则获得100%赔付,二级残相应比例为90%;三级为80%,直至九级20%,十级为10%。
  如果伤者有多处伤残,则先计算最高等级伤残系数,再按每级伤残1%的比例增加系数,即10级残增加1%;9级残增加2%;8级残为3%;直至2级残为9%。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例:某伤者腿部伤残为5级残,手部为10级残,则先计算腿部残疾系数60%,手部增加1%,两处伤残系数相加为61%。如伤者为城镇户口,70岁,按现行的赔付标准计算,则残疾赔偿金为:
  16378*(20年-10年)*61%=163779.39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司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page]
  核定标准:普通适用
  例:某伤者因小腿截肢要求配制义肢。经医疗机构鉴定,普适型义肢有两种,一种4800元,更换周期4年,另一种6200元,更换周期为5年。后经调解,使用第二种义肢,共赔付20年,即更换4次,赔付24800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包括: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如子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60岁以上的父母。受害人可能有多个被扶养人,他们所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例:某人38岁(独生子女)因车祸致死,有被扶养人父亲65岁、母亲63岁,均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农村居民),下有一个10岁女儿(城市居民),如果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计算被扶养人应扶养的年限:其父亲应扶养15年,其母亲应扶养17年,其女儿应扶养8年。
  父亲应付:15年*4792元/年=71880
  母亲应付:17年*4792元/年=81464
  女儿:8年*10715元/年÷2=42860
  前8年应付10715*8=85720元;中7年应付4792*7=33544元;后2年应付4792*2=9584元,合计128848元。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N)年*16378元/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N)年*6561元/年
  11、丧葬费
  按11891元核定。
  例一、08年4月,钟某驾驶的农用车与严某(65岁,农村户口)相撞,造成严某抢救无效死亡,已发生抢救费用1200元。该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应如何赔偿严某损失。
  答:人伤损失核定如下:
  医疗费1200元; 丧葬费:11891元
  死亡补偿费:6561元 /年*(20-5)年=98415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561元/365天*3天*10人=529元
  合计:112035元
  钟某应赔付: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200元;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交强险范围外:835÷2=417.5元
  例二:季某驾驶大货车将陆某(50岁,城镇户口,无业)撞倒,造成陆某肌肉断裂,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0015元,护理人为其丈夫(钱某,月工资1000元),出院后医嘱休息1个月。另造成衣物损坏(价值400元)。季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请问应如何赔偿陆某损失?
  答:人伤损失核定:
  医疗费1001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18天=324元
  误工费:(18+30)天*16378元/365天=2153.8元
  护理费:1000元/30天*18天=600元
  物损(衣服):400元
  合计:13492.8元
  例三:某单位车辆不慎将蒋某(68岁,城镇)撞伤,经住院治疗20天后,蒋某病情稳定,因眼晴受伤被评为10残。蒋 某遂将肇事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500元,头晕眼痛的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补37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40元,护理费2040元,营养费1020元,残疾赔偿金28168,精神抚慰金5000元,自行车损失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医疗费中有321元为自行至药店购买药品,且无明细,不能证明与本次外伤有关,故予以剔除。伙食补助费应按20天计算,为36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20元,未能提供相应票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1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040元,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只能按住院期间20天记算,核定为8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020元,酌情认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8168元,有医疗机构认定,但蒋某超过60岁,应为(20-8)*14084元/年*0.1=16900.8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认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自行车损失420元,因未能提供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再治疗费14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1、在接到人伤案件报案后,保险公司首先对案件信息进行详细记录(登记车牌号码、出险时间、地点、驾驶人、出险经过以及报案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安排医疗核损员对案件进行前期介入。
  2、医损人员一般在抢救治疗期(3-7天左右)结束后介入,一方面与保户联系,告知保险公司赔付标准,另一方面前去看望伤者,与主治医师交流,了解治疗过程及大概所需费用。
  3、对于伤情较重的伤者,医损人员每15-30天会再进行联系,了解伤者治疗情况,预测是否构成伤残,预估全部人伤费用。
  4、伤者治愈或伤情稳定后,与保户前往交警队调解结案。在调解前,医损人员可根据伤者住院资料给 保户调解建议。并对伤者索要费用中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
  5、调解结束后,保户递交索赔材料,医损人员根据保险条款,对人伤损失部分予以核定,并电话通知保户核定的金额。
  6、根据医损人员的核定以及保险条款约定,对该案进行理算并结案,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四、人伤案件几点注意事项
  1、伤者可能小病大养,搭车开药
  案例:我司承保车辆在扬州翻车,车上多人受伤,其中一名70岁老人椎体压缩性骨折。我司医损人员前往扬州医院查勘后认为,伤者年过70,保守治疗效果较好。然而检查后发现,因该伤者伴有骨质增生造成椎管狭窄,压迫神经,故家属强烈要求开刀治疗骨折,一并对椎管进行扩张。
  2、医疗单位方面可能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故意增加伤者医疗费用
  案例:金湖一货车在宝应碰撞一老人,造成头受伤。宝应县医院开出的医疗费高达9万余元。我司要求进行鉴定,经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鉴定所鉴定后发现该院存在不按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其中不合理收费就达1万余元。
  3、事故处理方面
  涉及人伤案件往往引发纠纷,严重的还会造成社会影响,交警在调解结案时,为减少纠纷、息事宁人,及时结案,易出现责任认定偏向受伤一方,故意加大机动车责任比例;计算赔付标准时“就高不就低”的现象和人情赔付。
  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可能使车主们增加不合理的赔款支出,造成到保险公司索赔难的问题,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车主们尽量能够不怕麻烦,多与保险公司医疗核损员进行接触,及时告知伤者伤情和其他情况,如护理人、月收入等,在结案前可先咨询保险公司医损人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page]
  五、人伤案件诉讼程序
  1、简易审理程序
  一般的人伤案件都适用,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为:1、原告提出诉求,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对此进行答辩;2、原告提出所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包括病历、发票、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性进行答辩;3、双方辩论,焦点为原告主张是否合理,是否应由被告承担。4、双方进行结案呈辞。5、法官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签署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则择日宣判。
  2、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诉讼讲究有理有据,有理即是指有法理可依,人伤案件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据即是指有证据,原告负有对所主张的赔款进行举证的义务,原告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则不予认可。当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对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据的单位是否有资质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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