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有效
导读:
我于2002年7月迁入新购的商品房内居住,住在对面的邻居时常过来串门,于是我们熟悉起来,知道她是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闲谈之中,她经常向我说起保险的好处,我受其影响,也认为迁了新居,很有必要投保一份财产险,以确保自己财产的安全。邻居非常热情地向我出示了她的工作证以及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写明她有权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一经代理人与投保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与邻居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并向其支付了保金,她也向我出具了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果然天有不测风云,事隔一月后,楼下住户装修造成电线短路,将我住房内的所有电器烧毁,造成损失14000元。我立即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人员看过合同后却说,这份合同没有效力,因为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已将原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作废,并要求保险代理人将委托书交回,新发出的授权委托书上,公司员工只有介绍保险业务的权力,而不能直接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在核实了有关文件后,我发现公司所说的这些情况确实属实。但我却认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我并没有过错。如果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那我岂不是太冤。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读者陈可怡
陈可怡小姐:
虽然保险公司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却不能以此为据免除其保险责任。在您与邻居签订合同时,她向你出示了授权委托书,上面已经载明其有权与你签订合同,且合同一经你们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你当然确信她有代理权。虽说由于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对你邻居的代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她的行为实际上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依据我国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也就是说虽是无权代理却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你们所订立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修改时,就这一情况新增加了一个条款,即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向保险公司陈述上述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仍被拒绝,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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