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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0:03:58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事件,在天津已有服刑人员在监狱中举行了婚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也出台了司法解释。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对这类事件进行分析,首先要解决的是主体的问题。所谓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

近年来,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事件,在天津已有服刑人员在监狱中举行了婚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也出台了司法解释。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对这类事件进行分析,首先要解决的是主体的问题。所谓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人身自由罚并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从两个方面给予分析。
一、 涉及的理论问题:
(一) 婚姻自由权是否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
有人提出这样的推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被刑法所剥夺,而婚姻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所以服刑人员不享有婚姻自由权,即不可结婚。
但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的自由与离婚的自由。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时的诉讼管辖制度,这其中当然包括了离婚诉讼。可见,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权未被剥夺,如果法律只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自由,而不剥夺离婚自由,这不是荒唐的逻辑么?所以,我认为婚姻自由权不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服刑人员享有婚姻自由权。
(二) 婚姻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即服刑人员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可见,这其中并不包括婚姻自由权。
(三) 宪法对犯罪的态度和刑罚的目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根据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在犯罪率和构成累犯的比例偏高,这说明监狱改造效果不佳,这其中,不尊重复性人员人格,不保障其人权,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是原因之一。我认为:
首先,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1、 使服刑人员赶到社会对他的尊重。
2、 使服刑人员有安定的情感寄托。
3、 使服刑人员坚定改造的决心。
第二,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对犯罪的特别预防。[page]
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上的未犯罪的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预防犯罪。而特别预防是指防止已犯罪者重新犯罪。而允许服刑人员结婚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在于:
1、 可以使服刑人员释放后更好的回归社会。
2、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再犯罪。
当然,允许服刑人员结婚不是救命稻草,保证人权不能无休止的扩大,否则,就变成了矫情。
(四) 对于宪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在宪法与行政法上,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比例原则。其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原则。我们仅就必要性原则进行分析:即,在已经剥夺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再剥夺其婚姻自由权。前文提到,宪法和法律为了公益目的——预防犯罪,已经行使了侵犯私益的公权力——剥夺人身自由权。这已经足以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不能再使用其它手段对私益进行侵犯。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不应禁止服刑人员结婚。
(五) 司法解释的效力
1、 司法解释违背正常逻辑。
我们讨论的服刑人员可否结婚,不仅仅指双方都为服刑人员,还包括一方为服刑人员的情形,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岂不是同时剥夺了欲与之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另一方的身份却是自由人,所以,这样的规定违背正常逻辑。
2、 司法解释中禁止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结婚的理由不充分。
司法解释中对于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理由是:“……结婚是一种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有特定的人才能行使具体的结婚行为……”,但是否人身关系得法律行为都无法行使,比如立遗嘱权,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权,显然不是。所以用这样的理由禁止服刑人员结婚是站不住脚的。
3、 司法解释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相同,其违背了宪法对于婚姻自由权的保护,此司法解释无效。
二、 现实中的问题。
(一) 对于此类事件的社会评价。[page]
的确,限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可能导致公众对==的负面评价。但是,要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公众的意见不能成为法治化进程的羁绊,==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而不是一味的迁就公众而违背宪法。
(二) 宪法与公民。
宪法与公民的生活休息相关,宪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所有“人”,这其中包括了“好人”与“坏人”。服刑人员是人,是公民,就应该享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人权,当然,他们的罪行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作为宪法,仍然要中立的保护他们,尊重他们。因为对于全社会来讲:宪法尊重公民,公民才尊重宪法。
(三) 执行中的问题。
这也许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我也从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1、 关于服刑人员结婚后的生活方式。
有人也许在担心,服刑人员结婚后如何生活呢?是不是要另建单间,共同生活?那刑罚如何执行?现实中的问题过多,所以,即使允许服刑人员结婚,也无法面对现实问题,所以干脆禁止的好。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服刑人员结婚后仍然是服刑人员。可以明确地是,很多服刑人员都是在婚后开始服刑的,也不一定都离了婚。我们有没有想过要为其提供共同的生活场所呢?当然不可以。所以,服刑人员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享有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权利。
2、 服刑人员可否生育子女。
我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应允许服刑人员婚后生育子女。理由有四:
首先,生育权是以性自由权为基础的。服刑人员显然已经被剥夺了性自由权,当然无法以自然的方式生育子女。
其次,以目前的国情来看,没有为所有已婚服刑人员提供人工授精的条件。
再次,服刑人员无法对出生的子女承担父母的责任。
最后,服刑人员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婚姻手续的办理。
有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服刑人员无法办理,所以不应允许其结婚。
这是又一荒唐逻辑。一个极端的情形,是否一个全身瘫痪,而意识能够清醒表达的人也应该被禁止结婚?他的婚姻自由权也被剥夺了么?当然没有。民政机关只要改变大老爷式的官僚思想,完全可以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宪法权利做些什么。所以,不能因此理由禁止服刑人员结婚。[page]

综上所述,我认为服刑人员享有婚姻自由权,可以依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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