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需支付死亡赔偿金吗?
导读: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已有6个月身孕的李某因腹痛至T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院方给予静脉点滴盐水。但仅几小时之后,李某便出现全身抽搐,嘴唇青紫等症状。经急诊室抢救处理稍稳定后送妇产科。当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婴。第二天上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该市医学会鉴定,李某的死亡与T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需承担轻微责任。
但是死者家属坚持认为,院方存有严重误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结合李某治疗的具体过程以及该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的分析情况,法院最终做出认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认定,医院的赔偿责任已无疑义。但就如何赔偿,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该不该支付,医患双方又发生巨大分歧。李某的家属认为,院方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医院认为,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其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依据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李某疾病本身的凶险性、被告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该市医学会确定的责任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对本案医疗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计算,包括36.53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患方家属的损失合计为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赔偿该数额的30%即1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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