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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之后,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道路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23:09:34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小梅,一个江南女子,2006年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求职,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7年2月在一次朋友的生日聚会上认识一个名叫李英男的英俊男子,初交往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小梅,一个江南女子,2006年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求职,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7年2月在一次朋友的生日聚会上认识一个名叫李英男的英俊男子,初交往时,小梅被李英男英俊的外表,风趣的谈吐,事无巨细,无一不体贴的表现深深吸引。小梅深深陶醉在自己认为的幸福中,仅认识二个月就于2007年5月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生活在一起。由于小梅与李英男恋爱时间较短,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没多长时间,李英男一改婚前温柔、体贴的一面,露出了本来面目,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与小梅争吵,稍不如意,就对小梅拳打脚踢。或酗酒后对小梅大打出手。小梅不得不报警以寻求帮助。2007年10月6日,李英男醉酒后又对小梅进行殴打,遍体鳞伤的小梅伤心至极,忍无可忍终于离开了家。小梅下定决心与李英男离婚。于2008年1月8日,小梅与李英男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8年4月10日,小梅向法院起诉,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英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要求李英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李英男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还能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英男与小梅在婚姻存续期间,李英男对小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李英男对小梅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李英男有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小梅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小梅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李英男赔偿小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博主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协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的时间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并且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小梅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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