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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医疗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22:00:09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04月13日????作者:武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武军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04月13日
   ??
  ?? 作者: 武军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武 军内容摘要: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 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
  ??律范畴,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完善我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有必要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 配偶权是
  ??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围绕配
  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
  ??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二是侵害配
  ??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
  ??划分是必要的, 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 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婚外性行为、 危害
  ??家庭的不良行为、 侵害配偶生育权、 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 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
  ??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 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 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
  ??主观动机、 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 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 四是
  ??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主题词: 配偶权 离因损害 离婚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目录
  ??一、 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 配偶权的概念(二)、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三)、
  ??《婚姻法》 应对配偶权作出具体规定二、 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一)、 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
  ??(二)、 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三、 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四、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因素(一)、 结婚时间(二)、 侵权情况
  ??(三)、 损害后果(四)、 经济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下称《婚姻法》 )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下称《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 赔偿
  ??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 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 法律界就有争鸣。 笔者试从
  ??《婚姻法》 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赔偿义务主体、 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 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权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理论界对配偶
  ??权是什么, 还没有最终的定论, 但是随着《婚姻法》 和《解释(一)》 的出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 由此笔者认为, 配偶权这种因
  ??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 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就必须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一)、 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
  ??他们看来,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 配偶
  ??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 。 也有人认为,
  ??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 ”。 目前, 国内外对配
  ??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 但是, 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 首先, 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
  ??可的夫妻双方, 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 其次,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 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 再次, 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支配的是
  ??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 最后, 配偶权是绝对权, 任何人侵害配偶权, 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作者:
  ??武军
  ??(二)、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结合《婚姻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
  ??定义, 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 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
  ??这里, 非财产上损害, 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4) 。
  ??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 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
  ??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由此, 笔者认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密切关系, 具体表现为: 其一,
  ??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两者目的相同。 我国《婚姻法》 确认了配偶、 血亲、 姻亲为亲
  ??属的三大种类, 但对三种亲属关系权利、 义务的规定却是零散和不完整的。 配偶关系作为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
  ??发生的基础, 配偶权理所当然的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权利得以产生的源权利, 并反映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实
  ??质,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权利, 保护配偶权就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 笔者认为在
  ??《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目的就是通过对配偶权的保护, 更好地发挥《婚姻法》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的作用。 同时, 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 抚慰和惩罚三种功能(5) ,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不仅仅[page]
  ??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补偿和抚慰, 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过错方的惩罚体现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维
  ??护以配偶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可以说,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者是殊途同归。 其二, 配偶权的确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的前提。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 是直接标
  ??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 恋爱或订婚的男女之间并不享有配偶权, 他(她) 们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结婚证书后, 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具有法律确认和保障的配偶身份权, 因此, 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的目
  ??的就是获得法律对配偶权的确认。 反过来说, 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离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的配偶
  ??权。 可见, 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 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
  ??非财产上损害, 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 现实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也会产生非财产上损害, 但是法律不
  ??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加以保护, 原因在于法律承认配偶权合法而认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没有配偶权的确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非财产上损害。 其三, 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
  ??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
  ??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即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
  ??暴力的、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作为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在《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有着相应的规定。 这说
  ??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以《婚姻法》 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 司法实践
  ??中法院对因第三者插足、 通奸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判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审判机关
  ??对《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的类推适用, 法条中规定的配偶间的忠实义务成了审判
  ??机关类推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 在法律上规定配偶权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具有指导意义。 (三)、 《婚姻法》 应对配偶权做出具体规定1、 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 应当明确规定,
  ??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后即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的范围包括: 夫妻姓名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 同居的权利义务、
  ??生育的权利义务、 监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夫妻感情联络的权利义务、 忠实的权利义务、 扶养扶助的权利义务、
  ??选择职业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等。 笔者认为, 上述十项权利, 基本上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中配
  ??偶权的主要内容。 作者: 武军
  ??2、 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 应当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 故意或过失侵害配偶
  ??权的, 应当按民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实施侵犯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利的行为,
  ??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配偶可选择追究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共同责任或仅追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
  ??民事责任。 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利益, 当事人受到侵害时造成的是非财产上损害, 法律应规定侵权人侵犯配偶
  ??权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6) 。 二、 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
  ??六条和《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然是将提起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
  ??义务主体分别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和有过错方配偶。 在赔偿请求权主体上, 排斥了与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
  ??的、 受离婚过错方暴力侵害或虐待、 遗弃的其他家庭成员; 在赔偿义务主体上, 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
  ??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 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 的立法意图, 不仅影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
  ??能和作用的发挥, 而且显失公平正义, 并与社会公德相悖。 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 做新的司
  ??法解释时, 应进一步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以保护婚姻家庭中权利被侵害或利
  ??益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提起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从立法上看,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赔偿请求权人被限定为夫妻一
  ??方, 但该条(三)、 (四) 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 遗弃行为的对象是家庭成员, 从《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关
  ??系的有关规定来看, 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 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 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虽然,遭
  ??受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 这样做
  ??在诉讼上是不经济的, 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 也会使部分受害者因不愿诉讼得不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 夫妻一
  ??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 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
  ??因此, 法律应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 并有权独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婚姻家庭的社会功
  ??能来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细胞仍担负看育幼养老的社会功能, 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
  ??姻解体家庭破裂, 受害者不仅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样会受到非财产上的损害。例
  ??如, 父母共同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 教育、 管束等亲权保护, 因父母离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 使未成
  ??年子女失去了正常的父爱或母爱(亲权保护), 加上社会的歧视和偏见, 会使孩子的成长付出更大的代价,甚
  ??至发生人生轨迹的变化, 走向歧途。 又如, 与离婚配偶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 即使配偶离婚的过错原因不[page]
  ??是对配偶一方父母进行家庭暴力或有虐待、 遗弃的行为, 他(她) 们因子女离婚同样会产生一定的精神痛苦,
  ??并使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失去生活来源, 离婚配偶的过错方如不给予赔偿, 婚姻家庭中老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
  ??综上所述, 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将《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的“无过错方”改
  ??为“受害方” 的观点(7) , 但笔者认为应将“受害方” 的范围加以限制, 以另一方配偶、 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
  ??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二)、 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第
  ??三者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 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在理论上, 配偶权的绝对权性质决
  ??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 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 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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